2019年初,龙湾区纪委监委收到了一份来自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的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为反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逮捕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的王长青,在到案之前,还曾涉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初步核实,外围调查情况跟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吻合,另外调查人员还了解到王长青涉嫌开设赌场案此时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距离移送法院的法定期限也只剩几天时间了。从以往司法实践上看,一个人一旦到了法院被刑事审判后,之后想要再从其身上挖到“罪加一等”的行贿“漏罪”,成功的案例凤毛麟角。
“必须马上对王长青进行留置!”负责调查的龙湾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作出了一致的判断。但很快,他们就发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障碍:监察法对于逮捕中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并无具体规定。那么问题来了,对于逮捕羁押中人员的留置程序如何启动,从羁押场所到留置场所的人员转移怎么进行,留置结束后对人员采取何种措施......竟有十几个从未碰到的问题紧随而来,而这些问题无一例外没有“标准答案”,且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多家单位。
2019年4月2日,根据中共龙湾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相关规定,龙湾区纪委监委紧急召集了检察、法院、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前来开会。如此特殊的“行贿人”,一开始也一下子难住了在座各条政法战线上见多识广的人员,最后经过条分缕析、细致讨论,达成了共识,4家单位同意对王长青采取留置措施时通力合作,并在具体操作上进行了分工,确定由检察部门对王长青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门执行并确保王长青移送至监视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区监委在监视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对王长青办理留置移交手续,并由公安部门负责将王长青带至留置点;留置结束后视情况由检察部门或审判部门对王长青采取新的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办理程序繁多,为保证之后操作上万无一失、程序上无缝衔接,会议一结束就马上出台印发了温龙委反腐办〔2019〕1号会议纪要。
“本次区纪委监委牵头召开的协调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中碰到的新问题,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难问题,参与协调会议的四家单位能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纪检监察机关践行‘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又一成功案例。”会后,龙湾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道。
2019年4月4日,王长青被龙湾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并成功带出相关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1人,目前该二人均已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