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瓯海区纪委监委对梧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林建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林建敏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教唆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和宴请;违反廉洁纪律,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违反群众纪律,在救济款物分配事项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林建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给予林建敏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给予林建敏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区监委将林建敏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审查调查期间,林建敏在忏悔材料中深刻反思,表示其忘记了初心,生活工作中缺乏自律,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并且心存侥幸,妄图逃避法律责任,以致走上了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愧对组织和家人。
林建敏简历:
林建敏,男,汉族,浙江温州人,1967年1月出生,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程度。
1986年1月-1995年8月 瓯海县五凤垟乡干事、团委书记、党委委员;
1995年8月-1997年7月 温州市委党校乡镇领导干部大专班经济管理专业脱产学习;
1997年7月-1998年11月 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党委委员;
1998年11月-2003年12月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镇党委委员;
2003年12月-2013年4月 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主任科员;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科员;
2013年4月-2017年2月 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副主任、主任科员;人大工委主任;
2017年2月-2019年9月 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2019年7月-2019年9月 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2019年9月 被开除党籍、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