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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⑧集体资金不入账,糊涂!——泰顺县某村“一肩挑”干部王某某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4 14:34:25

案情回放

2021年9月,某村为化解村级债务,经村两委研究,决定由村集体承包本村即可恢复耕地工程项目。同年11月,经“一肩挑”干部王某某(化名)提议、村两委会议讨论,该村决定套取该工程利润用于村务账外支出,并由王某某具体操作。

2022年1月,王某某通过4户未参与项目施工的建材有限公司,套取项目资金56.9万余元,其中,13.4万余元用于支付该项目民工工资、油菜种子和排水管等费用,剩余利润用于村集体账外支出,合计43.5万余元。同年1月至3月,相关利润陆续用于支付村级历史债务和村民益康保费用等款项,剩余13.6万余元现金存放于村民中心保险柜处。

2022年11月,王某某向村集体归还剩余现金。

纪律处分

王某某身为“一肩挑”干部,参与研究决定并具体经手套取村集体实施的工程项目利润及账外支出事宜,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2022年12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