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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纪法】③不踩“刹车”的周主任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案例

周某,1984年出生,中共党员,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21年5月17日晚,周某在某酒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后自行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周某对两起事故均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远超醉驾标准。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处理

周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且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二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到开除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点评

“醉驾入刑”已实施十年有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酒驾醉驾行为本身,就是漠视他人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党员干部而言,其行为的背后可能还隐藏着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本案中的周某,拿纪法禁令当耳旁风,先是违规接受管理对象宴请参与酒局,后又心存侥幸醉酒驾车,最终端起酒杯砸了饭碗被“淘汰出局”。在惋惜之余,我们更要引以为戒,时刻绷紧纪法之弦。当前,全省正在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一律要倒查回溯、跟进监督。

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少出去应酬,多回家吃饭”的教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着对自己、家庭、他人、社会负责的态度,握好人生的方向盘,踩下酒驾醉驾的“刹车”,做遵纪守法的榜样。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