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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纪法】⑤贾科长是真糊涂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6日

案 例

贾某,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某单位科长。2020年10月,贾某在微信群中,陆续发表了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言论过激且性质恶劣,被网警巡查执法发现。

处 理

贾某身为党员干部,网络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违反政治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点 评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严守政治纪律,首要的是对党绝对忠诚,这也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本案中,贾某身为党员干部,大事糊涂,不但在党不言党、在党不为党,甚至还用一些错误的观点理论,用胡编乱造的事实污蔑党和国家,并在微信群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严肃追究其党纪责任。年轻干部必须要坚定政治立场,扣好对党忠诚的扣子,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稀里糊涂、心无敬畏、妄言妄语。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