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石某,1983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某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2018年至2020年期间,石某在负责发放民政救助资金工作中,未及时将上级拨付的低保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合计14.14万元全部发放到位。后因有关单位介入核查,石某才于2021年3月、4月先后将上述民政救助资金发放给相关群众。
处 理
石某身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在负责发放救助资金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点 评
如何对待群众的急难事,最能体现作风,也最能看出党性。本案中,涉及的低保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民政救助资金是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是解决群众急难事的救命钱。石某作为负责发放救助资金的党员干部,理应第一时间把党和政府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应享受的群众手里。但他面对困难群众,工作不主动不作为,致使本应尽早发放到群众手中的救助资金,姗姗来迟,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广大党员干部,应以石某为诫,深刻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