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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⑬干股背后的“水分”,有毒!——瓯海区潘桥街道某村党支部原书记韩某某收受干股案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3日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韩某某(化名)代表村经合社与某汽车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村一1.8789亩的二产返回用地出租给该汽车城使用,租期20年。

2016年上半年,韩某某应经营物流场地转租生意的周某某和余某某请托,为其承租该汽车城一31.7亩场地,并收受周某某以干股形式所送的好处费。2016年10月至12月,韩某某先后3次收受周某某以支付现金、免除债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所送的干股转让费,合计89万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韩某某应邵某某和蔡某某等人请托,为相关人员在渣土消纳、土方外运和承接村填土方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先后5次收受以银行转账和赠送现金等方式给予的好处费,合计28万元。

纪法处理

韩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韩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5月,韩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2年7月,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