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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1年至2014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化名)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0.3亩搭建厂房用于本人生产需要,期间未与村经合社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并缴纳租金,后因村民反映才按当时租金价格一次性补缴租金1.2万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郑某某未经承租人黄某某同意,私自占用黄某某租用的村部分集体土地约0.5亩用于本人企业使用,期间未向黄某某支付相关租金费用。
2021年8月,郑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租金0.8万元。
纪律处分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廉洁纪律,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和他人租用的村集体部分土地。
2021年9月,郑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