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⑫拿集体工程鼓自己腰包,终害己!——瓯海区梧田街道某村党支部原书记卫某某等受贿案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2日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至2017年下半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蒋某某(化名)和村委会主任卫某某(化名)应刘某某请托,通过邀请招投标和向街道推荐等方式,帮助刘某某挂靠的2家公司中标村三产返回安置房三期、村临时安置房装饰和村综合大楼附属工程等项目。事后,蒋某某、卫某某多次收受刘某某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等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合计220万元,其中,卫某某分得115万元。

2019年9月至2021年下半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卫某某和村委会主任沈某某(化名)应吕某某请托,帮助其承接某土方外运工程。事后,卫某某、沈某某多次收受吕某某所送的现金,合计90万元,其中,卫某某分得20万元。

纪律处分

卫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卫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11月,卫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